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1991年5月15日,残疾人保障法正式实施。17年来,这部法律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残疾人事业取得的长足进步和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明显改善,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至2006年4月1日,中国有残疾人8296万,其中重度残疾人2457万;有残疾人的家庭为7050万户,其中有两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为876万户。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各省区市均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90%以上的县和近60%的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 1988年至2006年,中国共有13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机构19600多个,社会康复服务站42020个。2006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些地方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给予特殊扶助。 此外,有关部门还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和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全国共成立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机构2279个,31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残联委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说。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草案还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拓宽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草案还规定,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鉴于当前残疾人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残疾人特殊考虑,草案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国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应依法向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事务的基本条件。目前,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有数据显示,全国18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社会参与有中度以上障碍的比例高达49.8%。 为此,草案除将第七章“环境”修改为“无障碍环境”外,在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完善或增加了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改造。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加大惩戒侵害残疾人权益力度 草案还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可能出现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利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进行打击报复,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专家指出,草案内容比较完整,基本符合国情,充分考虑了残疾人的需要,体现了和谐社会人人共建共享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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